根据证监会《监管指引第2号》第十条、《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6.3.7条规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并履行必要程序。此外,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确定置换金额的,不可超额置换。
【案例】
DLXC公司公开增发募集资金于2008年3月到账,2008年4月和6月,该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土地出让金投入合计4,900万元,而公司在公开增发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1,744万元,公司超额置换土地出让金3,156万元。2008年9月12日,公司将3,156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深交所对该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2号》第七、八条、《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闲置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证监会《监管指引第2号》第八条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6.3.8、6.3.9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主板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