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注意下列风险因素:一是应仔细对照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相应条件,确定不存在前置性条件障碍;二是必须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不能认为只是短期资金拆借并予以归还,即可忽视程序要求。三是补充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主业经营,不可用于证券投资等。四是补充流动资金应按期归还。
【案例1】
DHRD公司多次动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笔最大动用金额2,950万元,最长动用时间仅24天,公司未履行相应的程序,也未及时披露。深交所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案例2】
GHTL公司公司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审议批准,以募集资金45,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期限6个月。但直至2012年6月仍未归还该部分募集资金。深交所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整改。
根据证监会《监管指引第2号》第七条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