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6.4.8、6.4.9条规定,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应注意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两种情况下,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区别,特别是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含补充流动资金),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程序。此外,如果上市公司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同时为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此种情形不可理解为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需履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程序。
【案例】
HFBH公司募集资金净额6.81亿元,计划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X等多个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1亿元。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完成前,公司计划将X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0.51亿元(占比7.4%)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需全部履行完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后,方可将上述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