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TCLX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该上市公司当月与托管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并披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但是该上市公司存在多个募投项目由子公司实施的情形,而此前披露的监管协议签署主体并不包括相关子公司。为此,同年6月,该上市公司组织相关子公司与托管银行、保荐机构补充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并予以披露。
根据《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6.5.2条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专项报告应按照《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要求编制,重点包括当年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变更情况等内容。
此外,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重点对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并予以披露;保荐机构应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分析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的原因,提出具体明确的核查意见,并予以披露。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时,应在披露年报同时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全面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审计机构鉴证报告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以防信息披露文件缺失,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和考核成绩。
【案例】
HFBH公司2011年完成定向增发,2012年度仍存在募集资金延续至报告期使用的情况。为此,在开展2012年报工作同时,该公司编制了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提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财务和内控审计的同时,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出具后,及时联系保荐机构对专项报告和鉴证报告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将专项报告、鉴证报告和核查意见与2012年报一并披露,较好地完成了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6.3.1—6.3.5条规定,募集资金使用应注意如下问题: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2、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