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募集资金管理”这已经是股转公司继“资金占用”之后的第二波监管重点。但是细看规则,在新三板“注册备案制”的大背景下,规则虽已出台,但具体操作细则又远远不如创业板、主板那么明确。责任自然就落到了券商、董秘身上,券商等中介机构,随着挂牌数量的增加、监管的越来越严厉,风控标准随之而高已是常态。
故老杨转载或摘录一些创业板、主板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则,供各位“蜜”们参考!
深交所于2015年9月9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 董秘信披手册》,先将“第二章 证券发行上市之第三节募集资金管理”摘录、编辑,并根据个人习惯进行了标注:
第三节 募集资金管理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则主要如下:
1、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文件:《首发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2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
募集资金验资报告是上市公司完成股份发行后,向证监会提交发行备案材料、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以及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新增股份上市的必备文件,因此募集资金到账后,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应及时完成验资工作。实践中,募集资金验资分两次进行:
一是认购对象申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指定收款账户后,保荐机构应及时聘请验资机构对申购资金(含保证金)进行验资,而后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再划入上市公司验资专户。
二是上市公司收到保荐机构划入的募集资金后,及时聘请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应按期完成,实践中存在个别上市公司拖延存储时间,掩盖其将募集资金短期挪作他用的真实目的,上市公司需引起重视。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