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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怎样募集资金?创业板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7-11-10 10:29: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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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4、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一般能够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原则性要求,但也存在一些容易忽略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以避免产生违规风险。一是对募集资金质押问题认识不足,募集资金质押虽然没有实际使用,但等同变相改变用途,仍会引发风险;二是募投项目因种种原因造成实际进度不符计划要求,应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并履行相应程序。

【案例1】

       KLDZ公司于2007年12月向银行申请了4,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并将存于募集资金专户的3,00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担保,2008年1月公司将上述贷款归还同时解除了募集资金的权利质押。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批露义务。深交所对该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案例2】

       QSGD公司2011年11月首发上市。根据招股说明书,A募投项目计划应于2012年11月30日完成,但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没有按照原计划完成投资进度。为此,该公司对投资计划进行必要调整,延长募投项目完成期限,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2.3.8  上市公司是否可以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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