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ZY公司未及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并分两次分别使用募集资金1.5亿元、1.8亿元补充流动资金,直至近一个月后才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对该公司、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不可以。根据《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6.2.2条,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公告。因此,新的协议签订完成后,方可将募集资金从原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转入新协议签订的相关资金专用账户。
【风险提示】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及时组织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后,方可将募集资金由原协议专户转入新协议专户,上市公司不可倒置程序提前调拨资金。
【案例】
ZKYH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的议案,确定需提前终止三方监管协议。12月1日,该公司与原存管银行签订解除三方监管协议,并完成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同日,该公司将原协议专户中剩余募集资金转入新协议专户,规范完成存管银行变更工作。
募集资金改变存放方式,上市公司应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以不对外披露。
根据《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6.1.4条、6.2.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也应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该协议应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托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四方共同签署,或者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的一方,与托管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规定,旨在明确和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督等环节的规范要求,确保专款专用、保障募投项目建设。实践中,上市公司存在通过增资、财务资助等方式向控股子公司注入募集资金,由其实施募投项目。针对此种情况,募集资金监管应包括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资金流动全程监管。如果仅由上市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而不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加以约束,募集资金监管的实质要求将流于形式。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