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6.3.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以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严格遵循有关投资产品安全性、时效性要求,制定具体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特别是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取得保荐机构同意。
【案例】
HSZY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放缓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产生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取得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同意,该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3.5亿元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与此同时,该公司制定了具体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根据《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6.4.1、6.4.2、6.4.4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