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原计划通过全资子公司A实施募投项目,现计划通过转让A公司部分股权的方式引入另一新股东(关联方),以整合产业链下游资源,加快渗透目标市场。按照相关规定,该公司设计股权转让比例为33%,确保对A公司保持绝对控制,并履行了募投项目变更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根据《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6.4.6条规定,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除应履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相应程序和披露义务之外,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具备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提升经营业绩的积极意义,并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此外,收购标的为股权的,上市公司还要重点关注并确保收购完成后不会形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案例】
WXQC公司以募投项目节余资金1.88亿元收购控股股东持有的控股子公司A全部67%股权。A公司为上市公司产业链的上游企业,长期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配套产品,本次收购有利于彻底解决公司与A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体系,促进产业一体化。同时,A公司盈利水平稳定,收购完成后有利于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业绩水平。
根据《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6.4.7条规定,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虽然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但仍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案例】
KLDZ公司于2007年4月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2,204万元购买土地使用权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计划,公司对上述事项未能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批露义务。直到2008年10月才做出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深交所对该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