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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 于9月1日起施行
作者:lushumei 更新时间:2016-8-1 13:26:0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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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七章80条,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各类不动产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唯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方便群众办理登记,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该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统一登记?条例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去年11月30日,本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本市16个区县同时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实现全市域全要素全到位,使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走在全国前列。通过半年多的工作,本市率先出台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率先实现海域使用权统一登记管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配套文件亦同步实施。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唯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登记:信息一目了然

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制定《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有什么样的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向记者介绍,条例的施行能够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对于增加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也会有积极作用。

谈及此次的立法背景,高绍林介绍,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什么要统一呢?高绍林说:“因为过去不动产登记是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同一块土地上,可能既有房屋,又有森林,还有草原,以前是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登记,容易出现权利的重叠和冲突。所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要整合各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由各部门分散登记转变为统一登记。”

高绍林表示,本市是全国较早实行房屋、土地统一登记的城市,并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于2005年制定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本市制定《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将房屋、土地、林地、海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分属不同部门的登记职责进一步整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唯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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