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2日,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总理事会会议上,按照计划欧盟提议实行架构改革,挽救目前陷于僵局、有可能停摆的上诉机构。
在会议前夕,中国与欧盟曾同期发布了两项联合提案,一份由欧盟、中国、加拿大等14个WTO成员共同提交;另一份则由欧盟与中国、印度、黑山共和国四方联合提交,四方并列出了四项额外修订建议。
商务部发言人高峰日前指出,中国、欧盟等成员向WTO提交的联合提案,可以看作中方对于WTO改革主张的一部分,也是对于WTO中上诉机构改革提出的具体方案,“我们希望与有关成员一道,建设性地、负责任地推动世贸组织改革。”
提案主要针对美方诉求
第一份联合提案在“离任上诉机构成员的过渡规则、上诉程序90天问题、国内法律的含义属事实问题、对解决争端不必要的裁决以及先例问题”等五方面回答了WTO改革目前的疑问,这些疑问多是美国在历次WTO争端解决机制例会上提出的。
一位深度参与该议题、然不愿透露姓名的国际贸易问题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份联合方案基本上是对美国提出的诉求的回应。
从该提案的体例上来看也能观测到这种痕迹,即先在文件中提出某成员的关切问题,随后再提出解决方式。
例如,在“离任上诉机构成员的过渡规则”方面,该提案指出,“有成员提出关注,认为上诉机构无权将非上诉机构成员视为上诉机构成员。”
随后,该提案拿出了解决方式,表示“建议WTO成员通过修订《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为离任上诉机构成员制定过渡规则。DSU将规定,离任上诉机构成员应当完成在其任期内已举行听证会的未决上诉案件的审理。”
在美方最介意的90天问题上,该提案指出,“有成员对上诉程序超期问题提出关注,认为上诉机构在超出DSU第17.5条规定的90天审理时限情况下,未与争端方磋商并征得其同意,且缺乏透明度。”
随后,提案建议修订此项规则,规定上诉机构的加强磋商与透明度义务。
具体而言,第17.5条将提供争端方同意超过90天审理期限的可能性。实践中,上诉机构如预估报告将在90天期限后散发,则需在上诉审理程序初期(或在上诉前)与争端方磋商。如果争端方未能就延期达成一致,则可建立机制,在个案中调整上诉程序或工作安排,保证在90天期限内完成。
第一财经记者看到,在该14成员提案中,在“国内法律的含义属事实问题”上,该方案指出,“有成员关注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对国内法律含义作出裁定的做法。”
而该联合方案给出的解决方式是:“为进一步明确,建议澄清DSU第17.6条规定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事项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包括涉案措施在WTO规则项下的法律定性和专家组根据DSU第11条进行的客观评估,但不包括国内措施的含义本身。”
前述专家并对第一财经记者解释,在“国内法律的含义属事实问题” 以及“对解决争端不必要的裁决以及先例问题”等问上,则特别体现出对于美方诉求的一种回应,美方长期认为上诉机构在释法时不应当解释国内法。
解开上诉机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