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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完善基金业税收顶层制度 个税确定只减不增
2018-12-13 8:54:47 作者:jincvip  次阅读 分享到:

今年以来,资本市场出现诸多税收争议,如新三板个人投资者二级市场资本利得是否该征收,以及针对采用合伙制基金个人合伙人如何收税的问题,引起巨大关注。

9月6日是一个重要分水岭。当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下称“国常会”),针对上述两项税收争议给出明确意见,其中,针对创投机构明确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并将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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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国常会进一步落实回应了9月6日的会议内容,提出新的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核算方式,同时再次明确将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个税核算采用双轨制

12月12日召开的国常会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规针对创投企业合伙人的个税核算将采用双轨制,那么这样的核算方式优惠体现在何处?

一位基金业协会人士12日晚间指出,国常会对创投缴税的政策是基金行业顶层制度安排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其表示,重点应该关注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事实上,这意味着未来单一基金可作为核算单位,而不仅是按单一项目计税,明确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

正因为这种安排,创投基金按照单一基金核算收益会更加合理,因为每一只基金的运行状况都不一样,一家创投基金旗下或有数只乃至数十只的基金产品,统一核算将无法合理考量创投面临的整体投资风险。

北京地区某大型私募机构的财务总监在12日晚分析:“这个政策肯定是利好,此前税务总局重申35%税率之时,并没有考虑到个体基金的收益问题,一刀切的征收是有争议的,比如我们有的基金有不错的收益,但有的基金却赔钱了,但如果仍是按照5%-35%的累计税率来计算,亏损的部分并不能抵扣,这样会大大影响创投企业这种高风险的投资积极性。”

此前,规定按照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也并没有被取消,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创投企业自行选择的权利。

“并非采用20%这一档核算方式就一定优惠,还得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看。就我了解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采用双轨的征收方式,但如果采用20%这一档,其他费用是无法抵扣的,而采用5%-35%累计税率这一档,可以按政策进行一些费用的抵扣,具体哪种方式合适企业应该仔细计算。”前述私募机构财务总监认为。

记者了解到,上述这一政策并非永久性优惠,国常会明确,相关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给创投行业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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