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上述的违规行为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发文时间:2016年4月15日
实施时间:2016年7月15日
办法概要
《募集行为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重点内容
在协会登记的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前述两类机构可以从事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募集业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