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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7+2”规则体系牛肉出台
作者:lushumei 更新时间:2016-8-4 9:58: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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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事项。

(四)运行期间应披露的事项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五)定期披露

每月度披露的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每季度披露的信息: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每年度披露的信息: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的财务情况;

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六)重大事项变更应披露的事项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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