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信息资料保存: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1. 自律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 监督检查: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3. 法律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发文时间:2016年2月4日
实施时间:2016年2月4日
办法概要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后,私募基金产品需要按时提供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其中月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重点内容
1.私募基金管理人;
2.私募基金托管人;
3.法定或协会指定的相关人;
4. 存在多个披露义务人的,约定的披露人;
5. 委托披露时,义务人依然要对披露信息承担责任。
原则性规定向投资者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含以下10项:
1. 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4. 基金的投资情况;
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但需要提醒,私募的信息披露方式为非公开披露,不同于公募基金的公开披露方式,且披露对象仅限于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同时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