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发文时间:2016年4月18日
实施时间:2016年7月15日
指引概要
这是国内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行业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体现出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重点内容
1. 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引制。
2.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集结算专用账户,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
3.管理人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的义务。
4.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基金募集完成设立后应到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备案,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的设立,但未经备案不能进行投资运作。
5.存在两个以上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6.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
2.章程应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3.公司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股东在托管事宜上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4.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原则及执行方式。
1.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
2.合伙协议应列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同时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效分成)及报酬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