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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万之争”惊魂未定 上市公司祭出“驱鲨”条款反恶意收购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6-8-4 9:26: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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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投服中心指出,这种巨额赔偿的依据源自何处,程序是否正当值得推敲。公司董事会单方面制定如此高额赔偿金条款,维护董事及高管人员地位的意图明显,涉嫌利益输送。若此条款被触发,将会削减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严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样的提案,即使股东大会表决也应当是类别股东表决。

值得注意的是,雅化集团认为,对于被无辜解除职务的高管,公司应基于的赔偿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收入总额的十倍赔偿金,另一部分是《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

但在实务中,这样的赔偿是否构成双重补偿。相关法律人士指出,法律很难对“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和能力”做出界定,更无法界定“无故解除职务”,公司这样做只是为了维护核心管理层的稳定,但也不排除其他的目的。

投服中心称,公司可以自治,公司章程也可以有任意条款。但是,公司自治是有前提的,公司章程的任意条款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遵守法律,以不违法违规为前提。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不但无效,还有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而雅化集团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为上市公司阻止市场化收购开了恶例,起到了很坏的示范作用,如不及时阻止,群起效仿,后果堪忧。

在新《公司法》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背景下,面对全流通环境下敌意收购的威胁,许多上市公司已着手修改或准备修改公司章程,期望通过规定反收购条款达到反收购目的。

投服中心认为,反收购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也应是合法正当的手段。如果雅化集团公司章程的修订获得通过,将使现有的法律形同虚设,《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将无法执行,市场化收购将不复存在,资本市场秩序将受到破坏,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必将受损。

反收购条款在国外公司章程中极为常见,但在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反收购条款曾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争论。有学者认为,反收购条款虽然有利于提高公司收购价格,但又增大了上市公司收购风险。其结果是减少了上市公司收购数量,损害了股东利益。并且,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公司实际上被管理层所控制,因而反收购条款并不能反映股东的真实愿望。

也有学者则认为,反收购条款不仅可以提高收购溢价,而且还有利于收购溢价的分配更公平,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讲,反收购条款可谓股东合作的产物。但由于股权分散问题,公司管理层可能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权利,巩固自己的地位。因此,这些学者主张,应允许设立反收购条款,但法律应对其使用加以限制。

事实上,只要新的收购方式出现,新的反收购措施就会出现。收购和反收购的赛跑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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