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此前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一直明确人民银行“代理”国库,央行独立后,198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金库条例》,将人民银行由“代理”国库改为“经理”国库,央行的职能被加强。
此后,虽然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要求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部门,但并未提及央行与国库的关系。直到1994年时,《预算法》才明文提出中央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但相应也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享有对国库存款的支配权。为此,财政部于2000年成立国库司,其中一条职责就是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介绍,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归财政部管辖,属于财政部的一个司,当时的财政部没有国库司这样专门管理国库的司局。
“财政部是在2000年前后成立国库司,在此之前,国库业务都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一名财税官员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国库最基本的职责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从1985年起,央行就以法规的形式被确定了经理国库的基本职责。
2001年,国务院设立国库单一账户,将财政收入逐渐纳入国库,开始试点国库集中收付,减少财政收入拨付环节,加快资金到位。2006年实现了中央国库现金定点定量存放商业银行,实现保值增值。
2002年央行对拨款的监督变成只对凭证票面内容的审账,2014年预算法修订之际,财政与央行的国库之争也越来查核对,国库对款项的内容没有拒付权利。实际操作中,经理职责已经变成实质意义上的代理。国库决策中心由央行转向了财政部门。
国库研究专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外国财政研究室副主任马洪范介绍,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大体是,财政审核完会发出国库支付令,支付令给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垫付,最后清算,支付过程由央行进行监控。“从责权利相统一和对等的角度来看,国库资金一旦出现问题,肯定是追究财政的问题,财政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反过来也就是界定了国库的管理主导肯定是财政部门。”马洪范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说。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2014年预算法修订的时候,也在协调国库争执。2014年8月表决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维持了现行《预算法》关于“央行经理国库”的表述,同时也保留了“国库的支配权属于各级财政部门”这一句。“经理国库得到维续,是全国人大支持的结果,在2014年当时全国人大关于国库代理还是经理研究了三种方案:一是维持现状,二是取消经理国库,提不提代理再议论,三是完全由国务院来确定。”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预算法修订结束之后仅仅一个月。
2014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组织召开了以“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提高经理国库水平”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研究局局长陆磊以及长期关注并积极参与预算法修订工作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新《预算法》中有关国库管理条款规定是新法最显著的亮点之一。央行经理国库体制的核心在于职责分工与权力制衡。国库部门在办理预算资金收支过程中实施实时、逐笔、适度的国库事中监督,可以作为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有益补充,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同时,这一制度安排也有利于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