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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贸重构 “中国方案”不可或缺
作者:lifang 更新时间:2016-8-31 9:25:0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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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殷切期待并相信:即将召开的G20杭州峰会,将为世界贡献一份凝聚中国智慧和全球视野,蕴含和谐包容、多元平衡、互利共赢、务实合作原则的更加精彩的“中国方案”。

G20杭州峰会召开在即,有关全球治理、全球经贸规则等话题再度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2015年10月5日,“跨太平洋(601099,)伙伴关系协定”(TPP)在美国结束谈判、初步达成协定之时,奥巴马曾明确表示:“美国不能让中国等国家书写全球贸易规则。”言犹在耳,面对今日之世界,全球经贸规则究竟应该由谁书写、如何书写?

全球经贸规则制订平台变化:从多边贸易体制到区域贸易协定

回溯既往,全球经贸规则的制订自二战结束以来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0年之前,国际经贸规则主要通过多边体制加以规范,贸易领域的典型代表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到1995年改称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始终是制订国际经贸规则的核心平台。1947年至1994年,WTO的前身GATT共完成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谈判成员从1947年的23个,不断增多至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的117个。在此期间,国际贸易规则逐步确立,内容日益丰富,成果也颇为显著:1947年4-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共达成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其后第二轮至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参与方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又使平均关税水平陆续降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GATT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即“肯尼迪回合”)除关税外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问题;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GATT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东京回合”)成功签署了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亦称“东京回合守则”),并且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展中缔约方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1986年9月至1994年4月,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议题广泛涉及关税、非关税措施、农产品(00006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该回合历时八年,最终达成的协议在降低各成员市场准入、规范和约束贸易投资行为等领域取得了极大进展。1995年1月1日,WTO正式取代GATT,成为新的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至此,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更加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国际贸易规则日臻完善。应该说,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末的数十年间,以WTO(或GATT)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制订国际经贸规则方面发挥了毋庸置疑的支柱作用。

第二个阶段是新世纪以来,区域贸易协定(RTA)日益超越多边贸易体制,成为构建新时期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平台。

2001年11月14日,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多哈发展回合”。然而,此时的WTO已然面临困境:一是成员众多,难以形成一致意见。2001年的多哈会议,WTO参与方有142个;截至2016年7月29日,WTO成员已达164个。如此庞大的成员规模,诉求多种多样,谈判很难平衡各方利益,自然难以达成共识;二是议题十分广泛,部分敏感议题进展维艰。启动多哈回合谈判时,WTO列出的谈判议题有19个——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农业;服务;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与投资的关系;贸易与竞争政策的相互作用;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便利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小经济体;贸易、债务和财政;贸易与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显然,这19个议题所涉及的内容纷繁复杂,个别议题如农业、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分歧,而且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也都各有所求,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启动至今已十余年的多哈回合谈判一波数折,直至2013年12月第九届部长级会议才在印尼巴厘岛达成WTO成立18年来的首份多边贸易协定——“巴厘一揽子协定”。随后的2015年12月,虽然WTO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第十届部长级会议期间,《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全面结束,WTO达成了首个工业品关税减让协定,但多哈回合还有不少议题尚未解决,WTO迄今仍在艰难推进。

由于多边贸易体制进展艰困、迟缓,加之WTO既有议题远不能适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全球布局背景下,全球价值链(GVC)蓬勃兴起带来的贸易投资规则新需求,世界各国在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同时,日渐热衷签署各种双边、诸边自由贸易协定(FTA)。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区域贸易协定(RTA)日益超越多边贸易体制,成为各国各地区商谈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平台。WTO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2月1日,全球向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RTA)已经达到625个,其中生效的RTA有419个。尤为引人注目的是,2008年以来,诸多“巨型自贸协定”(Mega FTA)逐步成形,正在重构新一代国际贸易投资规则。

首先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TPP最初由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三个国家发起于2003年,随后文莱加入,谓之“P4”。2008年之前,由于四个成员经济规模都较小,TPP并不十分引人关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以TPP作为切入点,高调加入并大力推动谈判进程,积极设定规则、加入新议题。在美国的力推之下,TPP谈判成员扩大为12个,不仅包含加拿大、墨西哥等“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成员,而且包含马来西亚、越南等东盟成员,以及日本这样的东北亚国家。2016年2月4日,TPP谈判参与方在新西兰奥克兰正式签署协定。TPP协定的签署,标志着美国在亚太地区打造“高标准、具有约束力”的新一代贸易投资规则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其分享亚太经济增长红利、主导亚太乃至全球经贸规则的意图也初步达到预期目标。

TPP协定包含30个章节的正文、100多个附件和近百份相关文件。从已公布的内容看,TPP协定具有两个区别于传统自由贸易协定的突出特点:(1)重在突破服务贸易和投资的市场准入。TPP要求以“负面清单”全面开放服务业,即实行“有限限制”,除清单所列部门之外全部开放,而且要求在一些非传统领域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如实现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取消国有企业补贴、加强服务贸易模式下的自然人移动等。投资方面,TPP倡导的新规则强调东道国应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并以“负面清单”开放投资,要求确立“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允许投资者将其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诉诸国际仲裁;(2)从边界措施延伸至边界后措施。以WTO为代表的传统贸易规则主要规制边界措施,但TPP协定不仅要求所有成员边界开放,而且要求成员修改或重新制定适应新一代国际规则的国内管理措施。目前TPP协定的30章内容,广泛涉及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电信、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劳工、环境等,目标是在这些领域建立远比WTO更高标准的规则。

其次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13年5月启动第一轮谈判的RCEP由东盟发起于2011年,旨在以东盟此前分别与中国、韩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所签的五个“10+1”FTA基础上,建立一个涵盖16个成员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原定于2015年底达成协议,然而,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平衡,16个成员国未能如期结束谈判。尽管如此,RCEP仍然取得了不少进展,到2015年8月,RCEP已全面结束了货物、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模式谈判,后续几轮谈判中,各成员方继续深入探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法律与机制等7个领域的开放问题。2015年11月22日,RCEP的16个成员国领导人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发表联合声明,指出RCEP对于提高区域民众生活水平、带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本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同时要求谈判团队加紧工作,力争在2016年结束谈判。2016年8月19日,RCEP第14轮谈判在越南胡志明市结束,第15轮谈判将于10月11-22日在我国天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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