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三权分置”让农村土地“活”起来
深改组昨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每经记者张雯
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施工高峰期;要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坚定不移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前进。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多个文件。《意见》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会议同时强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必须牢牢坚持。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4年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便曾提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当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目前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重在放活经营权
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经历“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两权分离”,这种按人口平均承包、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制度安排,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保障了各个农户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兼顾了效率和公平。
而当前这轮农地改革,则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韩长赋认为,“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顺应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是中国特色“三农”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而“三权分置”的改革重点,将重在放活经营权。
记者注意到,昨日的中央深改组会议也提出,要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