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看来,"绝对典权"在中国的产生并不奇怪,奇怪的是它的持久力。即使在中国经济早已市场化的清代与民国,"绝对典权"依然盛行。相比之下,英国早在十七世纪初便已不断地改革产权体制,排除那些使土地市场僵化的陈年旧制:解除限定继承、鼓励土地流通、推行圈地运动,等等。处于明清盛世中的中国为何没有走类似的道路?从十八世纪到十九世纪,"绝对典权"的影响力确实在逐步减弱,但是直到1949年,它依然广泛存在于中国农村。民国时期的政府甚至不得不公开赞扬这一体制的某些"优点"。
有一些重要的社会、政治与文化特征似乎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一历史现象。相比于英国,中国的国土远为广袤,人口也远为众多。这些都有可能使全国性的习俗传统更加根深蒂固。中国的文化传统也远比英国的久远。英国许多"先市场性"的土地习俗,比如限定继承,都只能上溯到1066年,比"典"的最初出现晚了将近两千年。中国源远流长的"中央集权"传统,比如其古老的科举制度,也有可能使得其社会规则更加僵化。相反,英国的逐步民主化却有可能提高了其法律改革能力。最后,由于儒家强调孝顺与敬老,人们也许会更加认可绝对的土地回赎权——尤其当土地交易涉及祖传坟地。
3、中国政府当前限制私人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政策
在当代中国,城市土地由国家政府所有,而农村土地大多由某种形式的村集体所有,但自从1978年以来,上述土地所有者逐步给予私人固定期限的占有权。不过,如前所述,固定期限合同的出让方保留了一项收回权:在期限届满后重新占有土地的权利。这一被保留的未来利益类似于典卖中出卖人的回赎权,并带来相似的当前占有人在经营土地时目光短浅的风险。
(一) 城市土地使用权合同
对于城市土地,国家通过合同给予私人使用一块土地特定期限的权利。当是商业用途时,中国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持有人可能需要事先付给国家一大笔费用。
随着时间的流逝,合同的持有人,特别是其中考虑土地增值者,可能会越来越关注如下议题:
1.合同持有人能否强迫国家延长合同期限;2.如果能,合同持有人最早和最晚可以提出申请的日期;3.在批准延期时,国家是否以及会收取何种费用;4.在国家不同意延长合同期限的情况下,它是否需要补偿合同持有人对原土地的改良。
当前的中国法律和实践没有就上述问题给出确定答案。2007年的物权法试图通过住宅用地合同自动续期的规定来厘清地权。这一规定因为两个原因无法平息合同持有人的担忧。第一,2007年的物权法没有涉及议题(3),即国家在允许自动续期时的收费问题。如果对续期收费没有规定一个可以忍受的最高额度,合同持有人要求续期的权利无法保障。第二,即使法律条文确实旨在提供保护,合同持有人可能会对中国的法院能否冒着政府官员的反对执行法律的规定表示怀疑。
中国的这一给予私人土地使用权的实践会危及其经济增长的速度。考虑一下一个盈利的私人工厂主的看法:他在2000年签订了一份50年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但在2047年他仍然不知道国家是否会续签合同。该工厂主可能会从事一些短期行为,比如削减基本维修的经费。而且,数年以前他就可能已经停止对生产设施做长期改进的投资,部分归咎于合同续期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投资家和抵押借款人不愿意为这些改进融资。在最可怕的情况下,如果现行政策继续下去,中国的每一个私人工商和住宅企业都会随着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到期而消亡。
这一图景过于恐怖。现在只有两位利益所有人,即持有合同的个人或实体和拥有收回权的国家机构。双方通常可以无障碍地交流,并且如果他们信任彼此,他们能够轻易地在合同带来麻烦之前达成一个合作的解决方案[77]。例如,他们可以在合同中期达成协议延长合同期限。然而在现实中双方可能不信任彼此。比如,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可能会认为政府部门无能且腐败。如果事实真是这样,固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将会逐渐在中国的城市里造成麻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