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典卖和固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是从时间维度分割土地所有权(temporal division of land ownership)的例子。一方是现实的占有者,拥有当下利益;另一方或几方拥有未来利益。法律允许所有权在时间维度上的分割,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安排对各方都有利。比如,相较于完全拥有一个农场,一个农民实际上可能更愿意用收成之一部分向地主交租。在时间上分割所有权,使得农民能将某些收成不好的风险转嫁给地主,并有可能促进有效率的专业分工,例如佃农提供劳力,地主负责灌溉。
与此相反,典和固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制度都以一种浪费的方式在分割土地所有权。各部分的权利加起来要少于一个完整的土地所有权的价值。很多法律体系都有设计规则预防这种无效率的所有权的碎片化。例如,在盎格鲁-撒克逊的私人财产法律中就包含了这类试图消除在时间上分割财产所有权可能带来的损害的规则,比如反对浪费(waste)和反对(未来利益)永久化(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一般而言,当只存在两方有时间限制的利益时,按照时间分割的所有权最不容易造成问题,因为两方的利益容易估价并且为相互信任的私人所有。举例而言,假设一位长江三角洲的稻农与他信任的地主之间还剩一年的租约,在生产季节一场暴雨损坏了部分田埂,对庄稼造成威胁。这位农民可以花一周时间对田埂进行简单修缮,也可以用两周时间进行高质量的修缮。简单的修缮将使田埂可以维持一年的功用;而两周的修缮则可使田埂永固。假定高质量的修缮是更有效率的选择,也就是说如果稻农和地主拥有土地的全部权利他们都会选择这种方式。然而因为佃农只剩下一年的租约,他可能会选择对田埂进行简单的修缮。
但如果佃农和地主彼此熟知并信任对方,这种无效率的结果很可能不会发生。例如,在进行商议之后,地主可能会同意补偿佃农因对田埂进行高质量修补所产生的额外花费。或者佃农会径自选择花费两周时间在田埂的修缮上,因为他希望在告知值得信任的地主的这一努力之后,地主会以更优惠的条件和他续订租约。
佃户与佃农
然而在其他情形下,一个合作的结果可能不会发生。佃农可能不信任地主,甚至很少遇见他。可能存在不只一方未来利益,比如在接下来几年里在同一稻田上地主已经分别给予其他几位农民一年期租约。在最糟糕的情形下,未来利益的所有人还没有出生,比如只是被抽象定义的当前利益所有人的男性后代。或者,地主是一个不值得信任的官僚机构。在所有这些情形下,佃农因为无法与未来利益的持有人讨价还价,可能选择低效率的一周修缮。典就带来了这种风险,而固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同样也会。
2、中国的典权传统
彭慕兰在其兼具影响力与争议性的著作《大分流》中认为:清代中国在经济上逐渐落后于英国的同时,"其绝大部分土地基本上是自由流通的。"他指出,十七、八世纪时 ,西欧的大片土地都被限定继承(entail)等产权形式所束缚,不能自由流通。但是,这一结论并不适用于英国。1600年之后,随着限定继承制度的不断没落与圈地运动的兴起,大部分土地产权都变得更加清晰,且易于流通。而在1600年后的中国,无论是在黄宗智还是张泰苏的著作中,都找不到类似的产权清晰化倾向。本文赞同张泰苏的论述,强调典权制度对清代与民国经济的潜在负面影响。(清代的其他土地制度也同样可能曾产生深远的经济影响力:例如,江南的土地所有权往往被分割为"田面权"与"田底权",由佃户与地主分别拥有。)当然,考虑到英文史料的稀缺,以及中国产权制度在时间与地域上的多样性,这里对典权的论述只能是试探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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