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存量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除存量廉租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续租等特殊情形外,实行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租金标准。
观点地产网讯:3月7日,深圳市住建局贴出一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13日。
公告指出,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存量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除存量廉租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续租等特殊情形外,实行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租金标准。
《实施办法》还强调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关于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即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实际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并轨后,深圳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部分执行统一公租房租金标准,同时,对廉租保障对象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货币配租即为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对其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即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对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