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北京市户籍人员在北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
《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
办理流程:凭相关材料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注意事项:《收养登记证》当事人可以向北京市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类: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办理条件:原北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户口被注销人员。
办理材料: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办理流程: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类: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办理条件:北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我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流程: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六类: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原北京市户籍人员,持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过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
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者遗失说明
办理流程:凭相关材料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北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向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其他原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第七类: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