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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债违约风险有限 但防范不可松懈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6-8-19 9:44: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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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银行可以通过贷款展期、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鼓励直接融资,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阻止信用风险的发生,但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状态不佳的企业很难获得银行和资本市场的信赖。行政性的再融资只能延后风险,无法消除风险。容忍违约率的上升和适度的信用风险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市场化发展,有助于形成风险自担的健康文化。温和的信用风险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冲击有限,需要防范的是突然的、不可控的信用风险爆发。明确央企、国企的债务偿还责任,避免恶意逃废债。中国信用市场以政府信用、央企、国企的信用为基石,央企、国企应尽力起到稳定信用市场的作用。长期来看,政府对于非关键性行业国企的信用背书需要逐步退出,但短期内一些央企、大国企的违约,特别是恶意的逃废债行为会加剧市场恐慌,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2.妥善处置地方政府债务,不能轻易打开地方债务违约的潘多拉魔盒。

政府项目、地方债务依然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推动力,地方债务的累积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停止。在地方债务置换顺利推进的同时,必须承认包括城投债在内的多种地方债务形式不会在短期内消失。中国的融资市场多数围绕政府信用展开,今年尤其如此,一旦政府相关债务出现超预期的违约,将动摇整个信用债市场的基础、扰乱融资市场。

3.加强信息披露和合规性监管。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发债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仍然差强人意,很多承销商对于资金的监管也流于形式。在债券发行类注册制的大趋势下,监管层的工作重点不是去判断发债企业的信用资质,而是保证发债企业和承销商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与及时、详尽。

4.对产品的监管实施穿透监管,注重实质,避免复杂的金融产品结构模糊了产品的风险属性。

看得到的风险都不会引发大的金融动荡,看不到的风险可能会引起恐慌。除了政府信用的动摇之外,美国次贷危机告诉我们,复杂的金融产品结构可能导致基础资产的风险被低估、被隐藏。在衍生品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面前,对金融产品的监管要更加注重实质,避免复杂的产品结构模糊了产品的风险属性。

5.融资监管政策总量适度控制,结构的选择权应交给市场。

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在内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景气度和偿债能力。特定市场的监管政策,比如银监会的信贷政策、债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从总量和结构上对融资环境做出限制。从欧美以及我国的经验来看,监管层对特定市场进行结构性的政策倾斜无可厚非,但频繁地改变政策倾向容易导致政策市和监管套利,甚至形成非市场化的泡沫。根本上讲,监管层不宜根据自身对市场走势和风险的判断进行过多监管政策的结构性调整,而应在总量适度控制的基础上,把结构的选择权交给市场。

6.加强对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货币政策做好流动性应急预案,防止个别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在金融体系的蔓延。

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该包括全国性的、具有较强做市能力的银行和券商。监管层应该有定期和严格的监控这类机构的资产质量、风险暴露和资本金水平。在部分金融机构受到信用风险较为严重冲击时,央行应该提供足够的流动性,以防止风险通过同业渠道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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