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由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主持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各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负责人共计12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指出,虽然经过长时间的整顿清理,使得滥设各类交易场所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一个时期,部分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而且,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百出。会议特别指出,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会议明确将此种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的行为定义为违规行为,并要求集中进行清理整顿。那么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是如何实现收益权拆分的?其交易模式又是怎样的?此种交易模式又将引起我们的哪些思考呢?
收益权转让与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
为了更好地理解证监会公告所指出的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的违规性,有必要先厘清收益权转让与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的区别。
收益权是指资产或财产所有人在经济上获得收益的权利,是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且具有财产属性,其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衍生的权利。
对于收益权转让,从民事方面可以通过简单举例来理解。如,房屋所有权人享有获得房屋租金权利,这个权利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享有的收益权。假设房屋的所有权人因缺乏资金,需要向出借人支借资金,此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租房的收益权转让给出借人,出借人获得这一时期的租金,这些租金可以根据具体协议或只充当利息或充当本息,到期后,出借人收回本金和利息,而房屋所有权人则收回自己的房租收益权继续获得租金。这个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将租金的收益权转让给出借人,作为获得借款的等价条件。实际中,民事方面的收益权转让比较多地集中在市政基础设施收益权转让、企业应收账收益权转让、土地或矿产权等收益权转让上。
当然,在金融领域,合法合规的收益权转让的开展则要严格得多,且多是在涉及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或特定资产方面,转让方通过资产收益权转让达到融资发展的目的。按照基础资产的类别,在金融领域收益权转让常见的有上市公司某项资产收益权转让、股权收益权转让、债权收益权转让、票据收益权转让,等等。
而对于目前各金融平台上的“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实际上是在收益权转让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概念。2017年1月9日,联席会议上所提的“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是指在实际中,存在一部分金融平台或非法交易场所将金融资产(企业债、信托份额和私募产品份额)的收益权作为拆分标的,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进行销售转让的行为。从其产生的根源来看,其存在是有特定的滋生土壤。转让方(金融资产持有方)缺乏有效的融资途径,而普通投资者找不到合适的金融产品投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急需开展金融业务,但却因为牌照所限,无法涉及全部金融业务。在这样的三方的共同需求下,便衍生了以金融基础资产份额的收益权为标的,并对收益权进行拆分后销售的产品模式。
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存在的交易模式
1。以“招财宝侨兴系列”产品为代表,将企业私募债包装成理财产品,进行拆分销售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