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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收益权可以拆分转让吗?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7-4-14 11:02: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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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的产品设计及流转过程来看,先是由合格投资人(原始权益人)向金融资产的发行方或者管理方购买金融产品,如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然后创设产品收益权产品,并分拆后,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出售给各投资者。

根据银监会、证监会对各类金融产品(私募产品、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等)制定了专门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只有满足基础金融资产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人才有资格认购或受让该等金融资产份额。因此,金融资产收益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投资起点等适当性要求的条件应与原始权益人保持一致,拆分后持有基础金融资产的的总人数也不能超过法定的人数上限。

而在实际的交易模式中,我们看到,各互联网金融平台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对投资者资格、认购起点、人数等均没有任何限制,并没有履行审核责任。不仅如此,各互联网交易平台也没有对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的基本要素、投资情况、风险等级进行披露。甚至部分平台还将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的产品宣传为无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具体如下:

第一,从投资者准入资格来看,信托产品、私募产品及资管产品等各类产品都有严格的投资者准入机制。各监管部门从资产、投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准入条件。各经营机构结合监管要求制定并实施细化的准入资格条件。例如,通过尽职调查以确定客户的资产状况和投资经历;通过问卷测试落实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而判断投资者是否与拟购买的产品的风险度相匹配。而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的购买资格,只需要投资者注册成为平台的会员,完成实名验证并绑定银行账号即可。除此之外,各平台没有对投资者进行任何的评估。可以说,平台的投资者各方面良莠不齐,可能有资产上亿元的,也可能有借款投资的;可能有精于各类金融产品投资的“老司机”,也可能有刚进入市场的“菜鸟”。不同的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但是却可能购买了同一种风险级别的产品。

第二,从投资金额的起点来看,信托产品、私募产品及资管产品等的投资起点均比较高,通常要求初始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而纵观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其认购金额的起点不等,有百元起投的,有千元起投的,有万元起投的,甚至还有一元起投的,认购金额的起点完全由各互联网交易平台自行设定,并无统一标准。如此,虽然投资人通过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受让而取得了基础金融资产的份额,但毫无疑问的是,所有的收益权拆分转让的认购起点都远远没有达到基础金融资产所规定的认购起点,突破了认购起点的要求。

第三,从投资者人数来看,监管部门对于信托产品、私募产品及资管产品等,都有委托人数的限制性的规定。单一的产品,委托人只能有一个;而集合产品,委托人必须两个以上、200人以下。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的产品,由于其将金融资产的收益权拆分为非常小的单元进行销售,加上互联网平台的辐射面极广、受众极多,其投资者少到几百人,多到几千人甚至几万人的情况都有。绝大多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的产品交易后,基础金融资产的持有人实际上超过了200人。

第四,从发行方式来看,信托产品、资管产品、私募产品等均为非公开发行的产品,不得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销售。而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销售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的产品时,没有履行投资者特定化的前置程序,直接面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销售,显然违背了不能公开募集资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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