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从产品的投资风险披露来看,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销售金融资产收益权产品转让时,都没有向投资者披露基础金融资产的基本要素、投资情况及风险状况。并且,各平台通常都会将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标的再包装成理财产品,套上了一层又一层的外衣。投资者也根本无从了解基础金融资产的实际情况。甚至部分平台还引入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增信,并以此宣传其产品不存在投资风险,误导投资者。而一旦其产品出现无法兑付,产生纠纷的时候,各平台均会以其仅负责提供中介服务,不保证投资收益等为由拒不承担责任。而对于投资者来说,甚至连与其进行转让交易的对手方是谁都不知道,也不掌握基础金融资产的实际情况,一旦发生亏损,根本就是投诉无门,欲哭无泪。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各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在销售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的产品时,没有严格落实金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不仅未对投资者进行综合的评估,而且还通过层层包装、拆分的方式,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回避,这使得大量投资者实际持有了与其自身风险承受度不一致的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以上行为不但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培育市场投资者,而且也不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及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