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4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51,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票 1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54,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51,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弃权票 11,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4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51,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票 1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4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6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票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4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6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票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18,0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20 %;反对
567,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9 %;弃权 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54,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51,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票 11,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3,07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51 %;反
对 551,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8 %;弃权 11,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6,253,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 %;反对票 1,452,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 %;弃权票 11,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2,53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 %;反对
1,452,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7 %;弃权 11,16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何大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4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56,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票 11,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18,0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20 %;反
对 556,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10 %;弃权 11,16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 %。
上述议案第1-6、8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逐一表决通过。第7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