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5-041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
到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河南
城建”)民事起诉书,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之
后,本公司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银民初字
第 75 号),根据原告申请,法院裁定对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公司价值 8,379,250 元人民币的财产。
目前,法院已冻结了本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合计人民币
8,379,250 元。
二、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
原告诉称,其与本公司签订的总造价 33,157,595 元轨
道交通轴承建设项目(铁路货车轴承磨装车间、热处理车间)
工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涉及的全部工程施工目前已完成,
并会同工程监理单位对整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原告认为,
工程款项应全部付清,但本公司至今只付了 25,293,904.74
元,尚欠 7,863,690 元。原告因此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
下:
1、依法判令本公司给付工程款 7,863,690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 440,636 元,两项共计 8,304,320 元。
2、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三、本公司的应对措施及理由
本公司认为该项目工程实施目前只进行了分项确认,尚
未完成国家关于上报备案工程所必须的,由权威机构及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织进行的项目整体竣工验
收。目前,公司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
加之该项工程尚未进行竣工决算,余款待该项目整体竣工验
收完成并决算后,公司将按期支付,对方之诉系无理之诉。
本公司正在积极与有关方沟通协商,力争早日解封本公司已
被冻结账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短期内可能对公司的正常
运营和资金支付造成影响。本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