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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5年3月)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4-2 8:49:03 点击数: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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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1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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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七)网络、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九)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

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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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

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

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

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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