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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十三五”科技发展意见出炉 概念股引关注
作者:luying 更新时间:2016-4-26 9:18:48 点击数: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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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控各地煤电新增规模

  1、对于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

  2、对于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确有电力缺口的省份,应优先发展本地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充分发挥跨省区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补作用,并采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措施,减少对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的需求。

  (五)按需推进煤电基地建设。基地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要利用基地现有煤炭产能,并充分考虑环境、水资源承受能力以及受端省份的用电需求。合理安排现有煤电基地规划建设时序,分期规划建设基地配套煤电项目,避免因接受外来煤电造成受端省份电力冗余。结合电力供需形势,在“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中适时启动新增煤电基地的规划建设。

  (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标准、加大力度,逐步淘汰服役年限长,不符合能效、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

  三、有序推进煤电建设

  电力冗余省份要对现有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煤电项目(不含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煤电项目)采取“取消一批、缓核一批、缓建一批”等措施,适当放缓煤电项目建设速度。鼓励各省(区、市)在严格按程序推进煤电项目核准、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和煤电风险预警提示,施行其他有利于煤电有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条件煤电项目

  1、取消2012年及以前纳入规划的未核准煤电项目,相应规模滚入当地未来电力电量平衡,待2018年后结合电力供需情况再逐步安排。

  2、鼓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结合本地区电力负荷发展以及项目单位意愿,取消其他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

  (八)缓核一批电力盈余省份煤电项目。对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扣除纳入规划煤电项目后仍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指导发电企业理性推进煤电项目前期工作。黑龙江、山东、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湖北、河南、宁夏、甘肃、广东、云南等13省(区)2017年前(含2017年,下同)应暂缓核准除民生热电外的自用煤电项目(不含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

  (九)缓建一批电力盈余省份煤电项目。对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扣除已核准未开工建设煤电项目后仍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指导发电企业结合电力供需合理安排已核准煤电项目的施工建设时序。黑龙江、辽宁、山东、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湖北、河南、江苏、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15省(区),除民生热电项目外的自用煤电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2017年前应暂缓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的,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十)严格按程序核准建设煤电项目

  1、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核准程序,对于前置条件不具备的煤电项目,不得核准。按相关规定,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前,其热电联产规划应已纳入相应省(区、市)电力发展规划。“上大压小”项目核准前,要落实关停计划。

  2、各省(区、市)已核准的煤电项目,未取齐开工必须的支持性文件前,严禁开工建设。

  四、加大监督管理处理力度

  (十一)强化事中事后纵横协调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全国煤电相关规划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煤电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调监管,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

  (十二)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并结合工作情况形成监管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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