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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重挫4.18% 三情形不得进行高送转
2018-11-26 9:45:50 作者:jincvip  次阅读 分享到:

11月23日,创业板市场全天重挫4.18%,引发市场对周末出台利空消息的质疑。果然,当晚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明确表示三类情形不能实施高送转,并宣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继11月16日晚发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细则后,管理层出台的又一重磅政策。证券人士表示,以次新股为首的高送转群体在本周的日子可能不会好过,但之后会趋于分化。

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指引》显示,上海主板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属于高送转。深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公司每10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分别达到或者超过5股、8股、10股以上,属于高送转。其中,有以下三类情形不得进行高送转方案:

一是上市公司送转股方案提出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或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二是上市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三是上市公司存在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的,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前后3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指引》还详细说明了以下三类情形才能进行高送转: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其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提出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方案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且其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那上周五管理层发布《指引》后,又将怎样影响次新股为首的高送转群体呢?中信证券首席分析师钱向劲指出:“利空对市场的影响往往具有从全面到逐步消减的过程,因此《指引》的发布,将导致次新股群体出现跌停潮,并波及到整个市场。但在系统性杀跌后,一些符合《指引》的上市公司,将率先走出暴跌的阴影,从而吸引资金的追捧,进而慢慢激活市场人气。所以,本周初,市场结构性风险会剧烈释放,投资者可伺机精选符合《指引》条件的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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