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退市难,首先是由上市资源的稀缺性所决定的。由于“上市不易”,每家面临退市危机的企业,都受到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重要股东方的利益诉求、资本玩家的运作需要等,无不对退市形成强大的阻力。正如有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那样,在多方力量的“拔河”中,退市制度的单兵突进行进得并不容易。
上市公司退市难,与政策市的过度挟权自重也是分不开的。由于新股发行和资产重组至今还放不下行政审批制,监管部门对自己所批准上市的企业,总是自觉不自觉承担起了背书担保的责任。退市制度从ST、PT到*ST乃至退市整理期,无不体现了行政权力对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无限的慈爱和无微不至的关怀。这不仅为保壳借壳提供了时间与空间;也使得涉及退市的各种指标尤其是交易和财务等指标很容易被规避。特别是在证监会迟迟不肯将上市和退市的审批权下放给交易所的情况下,权力太大的长官意志总是不由自主地成为该退不退的挡箭牌和保护伞。
上市公司退市难,说到底是法不到位所造成的。客观上,由于《证券法》 《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没有来得及修改,证监会虽然因应时势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形对退市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改,但是,且不说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的行政性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就是兼政策法规制定者和具体执行者两种身份与一身的监管部门自己,也不免会发生左右手互搏的矛盾情形。在这方面,信息披露违法就是相当突出的一例。即使在专门制定了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强制退市的法规性文件的情况下,证监会对涉及此类问题相关案例,也依然大多是按照未来的既修订的《证券法》来处理的,真正被处以强制退市的则极为罕见。如果就连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也对强制退市抱着可有可无的态度,在实践中其所应有的法律效率也就不能不可松可紧或时松时紧,最终如果干脆让位给了尚未来得及修改的《证券法》原本就不到位的以罚代法,那也是不稀奇的。《证券法》修改为什么不到位?有人把退市机制的不到位当成了替罪羊。照这种说法,倘若退市机制一日未实现常态化,《证券法》岂不也就一日也无法修改到位并付诸实施了吗?这显然并不是实事求是的说法。事实上,拟议中的《证券法》修订原本就应对退市条件和退市办法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如果不是《证券法》修订被一拖再拖,也许,不要说现在注册制改革的推行也不至于成为问题,退市机制常态化更有可能早就不成其为问题了,又何至于一直到现在还在为该退不退大伤脑筋呢?
说到这里,不能不提一提深交所最近所发布的一份战略发展规划。这份规划似乎并没有像现在市面上一看到又有几家*ST因触及退市条件而被退市就迫不及待地欢呼起退市机制常态化了,而是实事求是地提出,到2020年,在退市机制常态化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监管部门为什么将退市机制常态化取得新突破的时间定在2020年,在笔者看来,这与《证券法》修订的进度应该也是相吻合的。只有在法律修改到位的支持下,加上监管行动的配合,才有可能让退市机制常态化真正落到实处。而这种落实,按照深交所这份规划的说法,也只能说是有了新的突破,而并不意味着船到码头车到站。在这之前,退市机制常态化依然还将任重而道远。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