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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股票质押新规12日正式实施 监管回应热点问题
2018-3-1 9:10:44 作者:jincvip  次阅读 分享到:

3月12日最严股票质押新规将正式实施,今日证券业协会举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培训班,监管部门就一些热点待解问题作了具体回应。券商中国记者独家整理九问九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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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关注两类“新老划断”,即500万门槛和黑名单披露,具体如何做新老划断?

答:先看“500万门槛的新老划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实施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这笔交易是否了结,后续每笔初始交易金额都是不得低于50万元;但是如果《业务办法》实施前,发生的交易没有达到500万元,那后续还要再从500万开始。这就是过渡期的安排。这也就是说,不管是新规前还是新规后,只要有过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后续每笔初始交易金额都不得低于50万元。

再看黑名单披露的“新老划断”。存续的、已经签协议的是不需要进行披露的。这是因为之前协议中与客户没有约定这方面的权利义务,如果强制披露,可能产生与客户的法律纠纷。因此,3月12日后新增的合约若出现黑名单情形要进行披露。

中国证券业协会今年1月1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记入黑名单的相关融入方的记录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将存在下列行为的融入方记入黑名单:

(一)融入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能购回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二)融入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约定改正期限到期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记入黑名单的行为。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证券公司未按照本指引准确记录黑名单信息的,协会将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关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存量新老划断方面,监管人士明确,存续合约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继续执行和办理延期(累计融资期限不得超过3年),应审慎评估延期风险,不得增加规模,严禁借新还旧。

问题二:关于资金用途。融入方融入资金用于购入实体企业的股权,或者进行定增、配股、协议转让等情形,是否允许?

答:都是可以的。

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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