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可以。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七条(九条底线):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占用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
(四)以自有资金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五)允许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六)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融出资金,供融入方购回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交易;
(七)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益输送;
(八)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开展或变相开展股票质押融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四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问题七:监管部门下一步工作安排有哪些?
答:做好新规实施各项准备、持续加强风险监测、适时检验新规落实情况。
1、沪深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交易合规性、风险防控方面进行前段控制、交易权限管理;对违反新规规定的公司,及时暂停、终止其交易权限。
2、中国结算完善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数据的计算范围、发布途径、股票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中国证券业协会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股票质押交易相关业务规范,建立和维护黑名单制度。
3、证券公司排查防范风险:加强融资方和标的股票的重点监测监控,及时识别风险隐患,健全风险应急预案;证券公司参考新规展业,尽快完善内部流程和业务协议,过渡期内新增合约参照的新规要求执行,不得趁机实施“规模冲刺”;证券公司及时与客户沟通:因规则修订和监管要求对资产管理客户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并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证券公司及时、准确向中证金融报送数据,中证金融经证监会授权开展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统计与风险监测工作。
4、证监会派出机构督促落实、采取措施,梳理“超标”和“突破预警线”的存量合约、违约合约规模,提示公司关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证券公司定期自查、梳理风险。
适时检验新规落实情况:新规正式实施后,适时开展股票质押交易专项现场检查工作。
问题八:股票质押交易基本情况有哪些?
答:截至2017年底,证券公司场内股票质押融资金额16194亿元,场内平均履约保障比例21.8%。
问题九:若某日几家券商同时做同一个股票质押项目,导致次日该只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怎么办?
答:“管好自己家的。”券商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制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前一日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要求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机制和资金用途跟踪机制。
假设,前一日某只股票的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为45%,但是当日同时有几家券商接受该只股票做质押,导致次日该股票的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监管认为,这种情况下,几家券商都不算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