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全面放开了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等地的落户限制并在福州、平潭、厦门三地全面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一、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1.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厦门市
2.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具体办法有待报批实施。
二、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1.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设区市的城区,比如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等地的落户条件:
(1)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2)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3)是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
2.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
(1)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2)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
知识拓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闽政〔201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厦门市落户条件
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厦门市要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放开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设区市的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标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责任单位: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一、二两点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调整积分落户分值比重或者放宽落户条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在就业居住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