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应国务院的户籍改革要求,出台了户籍改革意见。意见调整落户政策,放宽了落户条件。同时,还通过统一居民户口以及保障落户人口的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各项意见。
2016年陕西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了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四方面的改革措施。其中在落户政策方面,《意见》一方面,全面放开了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另一方面,放宽了省内市辖区的落户条件。
一、放宽落户条件
全面放开了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
《意见》明确规定,凡是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放宽了省内市辖区的落户条件
《意见》明确规定,在陕西省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有合法产权住所;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
3、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意见》中提出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二、保障落户后权利
《意见》从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扩大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拓宽住房保障渠道,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等几个方面加强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三、户口问题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西安市在2015年6月底以前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居住证制度
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