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湖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提出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压减粗钢产能299万吨,通过3到5年的努力,压减煤炭产能800万吨。
今年压减228万吨粗钢产能
根据方案,湖北计划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压减粗钢产能299万吨(不包括武钢在鄂企业压减产能),其中,2016年压减228万吨,使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
其中,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加大对企业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废钢为原料、使用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冶炼、无配套精炼设备的产能必须依法依规退出。
同时,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钢铁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的要求,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产能置换项目必须在置换产能完全退出和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工建设。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对于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