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层级圈定
多年以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蓄水池”来源于中央企业股权划转的两条输送途径,除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再划转进入社保基金的办法,便是根据2009年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印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划转相关上市公司10%股权用来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一名财政预算领域专家曾对媒体表示,在讨论国资划转社保的问题时,需要厘清的一个前提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之间存在区别。比如山东划转的对象是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财政责任,而多部委正在商议的顶层方案针对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财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地方社保基金与全国社保基金之间的差异,从划转层级上看,山东划转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办法,此前也鲜有个例。“吃螃蟹”的山东动刀的部分不仅仅是上市公司股权,还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
最新的顶层划转方案中,对于划转层级如何圈定?是沿袭既有的中央企业上述两条主要划转途径,还是会“尝鲜”以山东为先行代表的非上市公司股权?
财政部财科所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认为,最好是划转国有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划转上市公司股权过程中,比如上述2009年的《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调整的地方,比如涉及过户、审批程序等问题,没有得到最佳解决,影响了后来执行的持续性。
文宗瑜对媒体说:“严格意义上来讲,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划转,很难变现、流转。即便流转,还涉及到公开透明操作的问题,从这一点来说,针对上市公司操作将便利许多,上市公司信息公开,股权流通性相对较好”。
周放生则表示,事实上,所有的国有股权都能流转,非上市公司股权划转并非不能考虑,如果划转了,首先是分红,然后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从技术上来说,没有太大问题。
媒体获悉,正在商讨中的划转《方案》,很有可能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一律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独资企业,划转其所属一级子企业的股权;国有控股企业或已整体上市的,将直接划转股权。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持有国有股划转、投资等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则不一定纳入划转范围。
至于划转的比例,2009年出台的《实施办法》曾要求,划转相关上市公司10%股权用来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非上市公司中,需要划转的国有股权的比例或许将会达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