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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自查“八条底线” 股市面临新一轮降杠杆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6-8-11 11:23: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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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自查“八条底线”,各地证监局正在行动。

媒体记者了解到,近日各地证监 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月底前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 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之日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逐一进行自查,明确整改安排,并按照附件格式填报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

所谓“八条底线”,+即《暂行规定》,将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

措手不及的转型

《暂 行规定》是继2015年3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后的又一新规,也被业界称为新“八条底线”,其主要目的 就是防范高杠杆的结构化资管产品对资本市场形成助涨助跌的扰动,同时也是监管层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进行的金融去杠杆系列政策之一。

对于资管业而言,该文件有着极为重磅的意义!文件下发次日,就有资管公司业务部门开会解读,谈影响,谈转型。

新“八条底线”较之前规定相比,在诸多方面都提高了监管要求,澎湃新闻记者问了一圈机构,影响最大的一条就是大幅降低杠杆倍数。

《暂行规定》要求,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自 查通知要求,对于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杠杆倍数超标、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 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等情况,应严格予以清理。

资产管理计划如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及时完成整改。

通知要求,8月31日前向证监局上报自查报告、整改计划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并按月报告整改进展情况。证监局将适时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自查不实、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暂停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在这个日期之前存续的资管产品都要整改,没成立的就“流产”。

该份文件的下发日为7月14日,从下发到实施,可谓雷厉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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