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耗时两年,《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大修工程终于完工,并于今日正式发布。
股权管理办法是保险制度监管中一项非常基础性的制度,近几年个别保险公司出现的问题,多源自大股东一股独大、实控人“一言堂”,更与股权办法高度关联。
因此,保监会自2016年起着手对2010年版本的股权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工程浩大,该办法从当时37条,到如今最新的版本,已达94条,过程中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力求从制度根本上解决行业出现的问题。
最终出炉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办法》)从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退出等多方面进行明确,将于2018年4月10日施行。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了其中的要点,包括,将股东分为四类并分类监管,将单一股东持股上限由51%降至1/3,明确了不得入股险企“负面清单”,规定了持股保险公司的数量和入股后的“限售期”,投资人违规可能终身禁入保险业等。
要点一:
将股东分为四类且分类监管
《办法》相较现行规定,最明显的变化,是对险企股东实施分类监管。《办法》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和财务Ⅱ类和财务Ⅰ类等四个类型。
四类股东具体为:
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含),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
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含)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
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含)但不足15%
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
同时,类别不同,资质要求也不同,《办法》对四类股东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标准。
从准入上看,《办法》首先明确,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金融机构。其中,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
具体而言,对财务Ⅰ类股东的准入要求为:
(一)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五)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务Ⅱ类股东,在以上基础上,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战略类股东,在财务类股东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三)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