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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股权管理办法定了 六大焦点捋清脉络
2018-3-8 9:20:10 作者:tangyuan  次阅读 分享到:
控制类股东,在战略类股东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点评: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办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在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确保其具备投资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

要点二:

有了负面清单,谁不能投资保险,谁不能“控”保险?

《办法》建立准入的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严格投资人的准入条件。

不能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七大类情形,包括严重失信、股权机构不清晰、曾经有过代持行为、曾经在保险业有过四类“不良”记录等,具体为:

(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四)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

(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七)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

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人,《办法》规定了十类情形:

(一)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二)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

(三)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

(四)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六)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七)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

(八)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九)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

(十)其他对保险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点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应当具备投资保险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

要点三:

单一股东持股上限由51%降至1/3,不追溯

对于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合理性,《办法》也有对应举措,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目前的51%降低至1/3。

保监会发改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介绍,新《办法》于2018年4月10日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表示,对于目前单一股东持股超过1/3的险企,未来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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