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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股权管理办法定了 六大焦点捋清脉络
2018-3-8 9:20:10 作者:tangyuan  次阅读 分享到:

四是章程特殊条款,要求对董事提名和选举规则、中小股东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保护作出合理安排,为事后追查问责及监管处置提供依据,加大对违规或欺诈获取许可行为的处置措施。

五是严格问责,分别针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建立股权管理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采取各种手段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办法》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

点评:出资为“自有资金”是监管部门一再强调的红线,目前增资和入股保险公司的股东,都已被要求披露资金来源声明,并愿意为不实承担后果。这份声明并不是随便说说,投资人一定要对此重视起来。

要点六:

股东若违规,可能被终身禁入

《办法》从多方面丰富了股东监管手段,明确了退出机制:

一是规定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要求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按照入股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低者退出。

对于违规入股保险公司的投资人,保监会已经在采取处置措施。何肖锋介绍,2017年初保监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了9家险企存在违规股权问题,目前已通过“撤销行政许可”处理了5家,还会陆续处理。在《办法》实施后,不管谁碰到了这条红线,都将受到规则的惩罚。

二是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限制违规股东在保险公司的有关权利,依法责令其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格受让股权。

三是建立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记录投资人违法违规情况,并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点评:保监会已经对已查实的提供虚假信息的股东,采取了强制退出措施,并已将其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小本本”上,这个不良记录未来不光是影响对保险的投资,还可能对投资其他金融行业,甚至更广泛的社会活动,产生影响。为一时之利而违规,利弊得失,孰轻孰重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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