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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追问类借壳 控股权锁定五年有何玄机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7-3-22 9:30: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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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重组预案》显示,鞍重股份以其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除22,900万元的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以下统称“置出资产”)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所持九好集团100%股权(“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经初步预估,置出资产截至2015年6月30日(预估基准日)的预估值为59,531.51万元,置入资产截至预估基准日的预估值为371,761.11万元。置入资产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由公司按交易对方各自持有的九好集团的股权比例,分别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同时,为提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绩效,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采用锁价方式向嘉兴九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且不超过本次置入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同日,九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丛军出具《承诺函》,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鞍重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承诺函》,保证本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预案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外,鞍重股份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重组预案》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置入资产、置出资产的价值,未发现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该《重组预案》发布并复盘后,鞍重股份立即受到市场的追捧,股价从23.78元一路飙升,经过十一个一字涨停后,于2015年12月18日股价创出历史新高至87.78元。

刘华浩律师认为,除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鞍重股份于2016年4月23日,审议通过并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外,鞍重股份发布的《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信息亦涉嫌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市场投资者买卖鞍重股份的股票造成了重大误导。

股民损失惨重,律师呼吁受损股民参与维权

由于鞍重股份的高股价缺乏实质性的基础,因此,在鞍重股份的股价达到新高87.78元后,就一路下跌并回归其正常价值,至鞍重股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布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鞍重股份的收盘价为26.38元,此时,鞍重股份的股价已经跌去近70%,但此时股价较之于《重组预案》之前的股价23.78元,还是略高的。

期间,鞍重股份分别于2016年5月28日、2016年5月3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九好集团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后,股价即一字跌停,此后,鞍重股份的股价持续下跌,于2016年6月24日跌至阶段性的新低27.49元,此时的股价,较之鞍重股份调查前的股价40.4元,已经跌去近30%,股民损失惨重。

刘华浩律师表示,在如此巨大跌幅的情况下,应该有不少股民遭受到的巨大损失,本类虚假陈述案件一旦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相关违法事实的确认,胜诉概率均比较大,受损股民应积极参与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此前,佛山照明、美达股份、海润光伏等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股民均已经胜诉获赔。京天利、华锐风电、三峡新材等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亦已获得一审胜诉判决。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股民,索赔需提供的诉讼资料包括: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2、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载明身份证号,并加盖证券公司的章).

借壳上市比直接上市有哪些优势?

目前不少企业都选择借壳上市,那么其优势在哪里呢?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达到上市的目的,其功效可与发行新股相媲美,运作成功的话,可以达到低成本收购,且经营业绩有明显提高,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借壳上市具有四大优点:

(1)借壳上市可以绕过证监主管部门的一系列审查,从而缩短上市的时间成本,减少交易成本,交易迅速、确定、快速实现上市。绿专资本:众所周知,我国证监部门对申请上市的企业会进行一系列的审核,这一过程需要耗尽大量时间成本,采用“借壳”来实现上市可无需经过证监部门的审查,只需与壳方进行必要的交涉,这样便可使企业尽快实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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