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肯定公车改革取得成绩的同时,记者在基层发现,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公车改革之后悄然发生了一些问题,极有可能引发为社会矛盾或不稳定因素。
一是将“车补”视为福利。当下,一些地方的部分公职人员将拿到手的“车补”视为个人工资性收入或隐性福利,然后在工作上算计得失。在西南某边疆省份,一位正处级干部对记者表示,过去,他经常到各地出差,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回单位后据实报销。自2016年1月公车改革之后,他的工资卡上每月多了1300多元的“车补”(基数+上浮)收入。
为了节省个人开支,他开始将出差地点锁定在有飞机、火车通达的州、市,而对于没有飞机、火车通达的地方,则尽量回避。为什么?因为对于前者,所产生的交通费(飞机票、火车票、保险费、杂费等)均可据实报销;而对于后者,不论是自驾车、还是乘坐大巴车、租车(拼车),其发生的费用只能从自己所享受的“车补”中扣除。
据调查,目前,这位公职人员的做法,在这个边疆省份不是个案,而是普遍现象。这样,交通条件欠发达的地区,在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及情感交流方面,与交通条件发达的地区相比,存在着极不“对称”现象。其在发展方面会否因公车改革而受影响从而拖后腿?这个问题需做进一步观察分析。
二是公职人员之间“贫富不均”。据调查,自2016年7月1日起,山东某地级市启动了公车改革。按照规定,该市及所辖的县(市、区),按照正县(处)级、副县(处)级、正科(局)级、副科(局)级、科员及以下级5个级次,行政机关的行政编制人员对照所在级次,每人每月分别享受1030元、980元、650元、600元、500元的“车补”。
由于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在基层“混岗混编”现象普遍存在,这个补贴政策出台后便产生了两方面矛盾,且难以调和。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编制人员,对照级次享受相应的“车补”。即使平时很少有外出任务的少数行政在编人员,每月也有一份“收入”入账。
第二,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的所有在编人员,不论有无级次,一律没有“车补”。可以预判,不论是行政部门还是事业部门,那些没有享受“车补”的公职人员,短期内可以接受没有“车补”的现实。但长此以往,势必引发心理落差,抑或影响工作绩效或人际矛盾。
三是基层财政压力不减反增。在某60万人口的市辖区,区财政局长对记者表示,公车改革自7月1日起全面启动,财政必须为部分公职人员发放“车补”。仅此一项,区财政就在本年度追加了1000多万元的财政预算。以后年度,该预算规模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该区某镇党委书记告诉记者说,公车改革之前,该镇每年只需20万元财力,即可保证公车运行、油料、保险、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开支。公车改革后,全镇每年则需支出120万元。这多出来的100万元资金,本级财力无法承担,必须依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
此外,地方公车改革本着“保稳定”的原则在推行,原来为各级领导承担服务的司机,基本上都在岗留任,少数借调人员退回原单位后继续在岗,收入待遇不减。这样一来,公车改革后“人头费”不减反增,势必增加县乡财政的支出压力。
意见与建议
从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发展的大局考量,公车改革是一项利国利民利社会的重大举措,深受基层百姓的拥护和欢迎,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毋庸置疑。但是,对于其存在的问题,建议有关层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拿出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