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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落户最新消息:2016北京市户口落户条件
作者:huangli 更新时间:2016-11-17 15:11:5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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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二)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三)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四)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五)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查验证件证明

(一)申办人书面申请。申办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其父母的书面申请;

(二)申办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迁入的: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四)夫妻投靠迁入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派出所填写《小城镇户口迁移审批表》,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分局审批;

(二)批准迁移的,持《小城镇户口迁移审批表》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程序办理。

第九条 开具《户籍证明信》

单位或个人为证明公民身份等事项,要求派出所为其开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要使用统一式样的《户籍证明信》。《居民户口簿》中已有的登记内容或查无依据的,不予开具证明。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二)相关单位的《介绍信》。

二、办理程序

(一)查找《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户籍资料;

(二)难以查找的户籍资料,通过市局公安档案馆网页登记查询;

(三)填写《户籍证明信》,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四)退还《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留存单位《介绍信》。

第十条 补办和变更《户口迁移证》

公民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逾期未落、丢失或要求改变迁移地址的,需办理补领或变更手续。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持过期《户口迁移证》的,提供迁移人或户主书面申请;

(三)变更迁移地址的,提供迁移人拟迁往新址的凭证材料;

(四)丢失补办的,提供迁入地未落户证明、书面申请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二、办理程序

(一)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存根及人口信息系统中“迁往地址”栏项目;

(二)重新签发《户口迁移证》,并在“备注”栏内做相关记录;

(三)将原《户口迁移证》收回,加盖“作废”章记并附在原证存根上;

(四)按规定收费;

(五)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等,留存迁移人的书面申请、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第十一条 补办《居民户口簿》

公民丢失《居民户口簿》,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户主不能前来办理的,申办人需出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二)户主书面申请;

(三)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核查报失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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