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二)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三)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四)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五)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查验证件证明
(一)申办人书面申请。申办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其父母的书面申请;
(二)申办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迁入的: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四)夫妻投靠迁入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派出所填写《小城镇户口迁移审批表》,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分局审批;
(二)批准迁移的,持《小城镇户口迁移审批表》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程序办理。
第九条 开具《户籍证明信》
单位或个人为证明公民身份等事项,要求派出所为其开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要使用统一式样的《户籍证明信》。《居民户口簿》中已有的登记内容或查无依据的,不予开具证明。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二)相关单位的《介绍信》。
二、办理程序
(一)查找《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户籍资料;
(二)难以查找的户籍资料,通过市局公安档案馆网页登记查询;
(三)填写《户籍证明信》,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四)退还《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留存单位《介绍信》。
第十条 补办和变更《户口迁移证》
公民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逾期未落、丢失或要求改变迁移地址的,需办理补领或变更手续。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持过期《户口迁移证》的,提供迁移人或户主书面申请;
(三)变更迁移地址的,提供迁移人拟迁往新址的凭证材料;
(四)丢失补办的,提供迁入地未落户证明、书面申请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二、办理程序
(一)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存根及人口信息系统中“迁往地址”栏项目;
(二)重新签发《户口迁移证》,并在“备注”栏内做相关记录;
(三)将原《户口迁移证》收回,加盖“作废”章记并附在原证存根上;
(四)按规定收费;
(五)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等,留存迁移人的书面申请、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第十一条 补办《居民户口簿》
公民丢失《居民户口簿》,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户主不能前来办理的,申办人需出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二)户主书面申请;
(三)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核查报失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