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常住人口登记表》需要变更更正的项目上加盖变更章记,并在其背面“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项内填写变更更正内容、日期、申报人及承办人签章。变更姓名的,需将变更前的姓名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栏内;
(二)变更《居民户口簿》。按《常住人口登记表》项目进行变更或更正,在变更更正项目上加盖变更章记,在《常住人口登记卡》背面“户口项目变动”栏内填写变更更正项目、变更更正内容及变更更正日期,加盖承办人人名章。变更姓名的,需将变更前的姓名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卡》“曾用名”栏内;
(三)变更《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变更更正姓名、民族和出生日期的同时,需办理更换《居民身份证》手续;
(四)修改计算机数据;
(五)退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学历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留存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和审批材料等。
第七条 分户
分户指公民因生活或居住条件发生变化,由一户分为数户的户口登记。分户的基本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一、受理条件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三)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四)平房住户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五)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后,由派出所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直接办理分户或迁出手续,为迁出人单独打印《居民户口簿》,加盖迁出章,并在《常住户口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或分户原因和日期。
二、查验证件证明
(一)公房分户。提供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证明等证件证明;
(二)私房分户。提供分户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提供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填写本管界移动登记簿;
(二)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姓名栏加盖迁出章,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填写何年何月分户,变更户主和户内成员关系;
(三)在原《居民户口簿》姓名栏加盖迁出章,变更户主和户内成员关系;
(四)修改计算机数据;
(五)打印新立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六)打印新立户的《居民户口簿》;
(七)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
(八)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九)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十)退还《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房屋租赁契约》、私房房契;留存书面申请、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证明及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等。
第八条 小城镇户口迁移登记
小城镇户口迁移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试点小城镇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将户口迁往城近郊区的户口迁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