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生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4)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正在使用的有效证件证明。
3.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4.因其他原因必须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二)出生年月日的更正
1.由本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外省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差错的,提供加盖造成差错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以及不同时期个人履历表复印件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2.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3.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以及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批单;
4.因办理退(离)休手续,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三)民族的变更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民族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派出所证明;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供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变更证明。
(四)性别的变更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性别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2.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及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批单。
(五)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身份证号码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公民变更更正出生年、月、日后变更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提供变更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
(六)户主及户主关系变更
1.户主迁出、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变更户主的,提供确定户主书面申请;
2.其他原因变更户主的,提供原户主书面申请;户内成员有争议的,提供协商后确定户主的书面申请。
(七)婚姻关系的变更
1.在国内结婚、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
2.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翻译件及驻外使馆的认证;
3.在香港结婚或离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4.在澳门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5.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八)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变更
公民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的,提供本人的《工作证》、学历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
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