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少数债权人不合作问题,2003年后一些债券合同开始加入“集体行动条款”,对少数债权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其核心规定是:如果多数债权人接受债务国的重组条件,债务重组即可生效,并对同一债券的所有持有人形成约束。在2012年的债务重组中,希腊政府正是通过启动多数修改条款将重组参与度提高至96%,成功实现了债务减记目标。综合前期吹风会等相关信息来看,推动集体行动条款的应用、应对债权人协作困境将会是此次峰会完善主权债务重组机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日报:目前主权债务重组机制还存在什么不足,有哪些改革方向?
陈曦:通过集体行动条款,现有重组机制较好地解决了同类型债权人内部的协作问题。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重组框架,现有三大主权债务重组机制未能有效解决不同类型债权人之间的协作问题。当债务重组涉及不同批次、不同种类的债务时,一旦某一类债权人获得较有利的重组条件,其他类型的债权人则会援引待遇可比条款要求获取相应待遇,从而拖延甚至阻碍重组进程。此前阿根廷政府之所以拒绝对少数债权人进行全额偿付,就是为了避免触发重组债务合同中的待遇可比条款,引发巨额的债务追索。
针对上述不足,IMF曾提出建立“主权债务重组机制(SDRM)”的设想。其核心设计有二:第一,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将相关原则以国际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对所有债务重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以提高重组效率;第二,将多数表决条款应用于所有类型的债权人,抑制不同类型债权人之间的协作问题。然而就目前情况看,在中短期内,建立统一主权债务重组框架的设想难以实现,主权债务重组领域仍将维持“三驾马车”并行的格局;G20、IMF等国际论坛与组织将继续在推动主权债务重组机制完善、应对不同类型债权人协作困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